编辑同志:上个月,因一名同事服务态度不是很好,客户李某拨打了投诉电话,但却错报了我的工号。我因此受到公司的批评,公司事后也查明了真相。请问李某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读者:高露梅
高露梅读者:李某并未侵犯你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李某的投诉事出有因,并不是为了损害你的名誉。且只是根据公司要求而为之,即使存在有不当之处,也因你同事服务态度不是很好的基本事实存在,投诉本身具有正当性,只不过是无意中报错了工号,而不能视为故意捏造事实,贬低、丑化你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