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50天内,卖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若卖方未能如约,则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我支付赔偿金。但是过了约定时间卖方户口却一直没有迁出去。请问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读者: 刘东栋
刘东栋读者:关于户口逾期迁出的问题,您可以将卖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户口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主要用于弥补您的损失,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如果您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有那么多的话,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您需要证明不迁户口给您造成的损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