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向王某借了5万元,我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署名。现李某到期未还款,王某要求我偿还5万元。请问我能以应先找李某还钱为由,对抗王某的请求吗?
读者:俞红林
俞红林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王某在李某没有按期还款时,有权要求你偿还借款,你不能以先找李某还钱为由对抗王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