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组建成新的公司,我到新组建的公司上班。一年后,我被诊断患有职业病,面对我索要工伤待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新公司,以我在原单位未查明患职业病为由拒绝担责。请问新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沈丹丹
沈丹丹读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即对于职业病职工,没有限制必须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查明患有职业病、被认定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长的特点,一旦给予限制,导致发现职工患职业病时,仍需原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有的原单位已不存在,势必导致其工伤保险权益难以实现。因此,本案中,新单位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