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朱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朱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朱某应担主要责任,王某担次要责任。王某要求投保的公司给予理赔,却遭其拒绝,理由是其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罗翠瑶
罗翠瑶读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只能是“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与驾驶准驾车型无关。结合本案,鉴于朱某并不希望或放任自己死亡,也就是说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更何况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事故系双方共同过错所致,并非朱某的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须理赔。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