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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随意开除老员工
来源:发展 阅读量:10000 2021-01-22 09:54:18

编辑同志:我在某单位工作了17年,已年满47周岁。近日,单位因经营困难,作为女工的我也在被裁减之列,我以不久便退休为由要求单位收回成命,但却遭拒,理由是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具有进行裁员的权利。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妍娟

邱妍娟读者: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但该法第四十二条已明确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本案中,你连续工作17年之久,且已年满47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仅有3年,无疑与之吻合,即属于不得“被裁员”的例外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