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近日,我丈夫驾车将李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其负全责。鉴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有限且我丈夫无力赔偿,李某遂要求我担责。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杨茵茵
杨茵茵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鉴于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且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意外性,其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夫妻双方对该赔偿的产生不具有共同的合意,且未因为驾驶行为实际享受带来的利益,该赔偿款应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侵权行为系因家庭生产、经营、生活等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廖春梅、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