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其不慎受伤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在此期间,王某要求请假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其治疗终结。公司以合同将到期,其受伤非因公导致等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读者:夏明艳
夏明艳读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此外,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顺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如生病住院等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在王某受伤期间,其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相关法律,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