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陆某拒不执行判决书规定的支付借款义务,法院对其实施拘传后决定扣押其仓库货物。我弟弟出于哥们义气将货物转移、藏匿,甚至经法院书面通知仍不交出。近日,我弟弟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请问法院的判决成立吗?
读者:徐丽丽
徐丽丽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指被执行人,而且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件。你弟弟明知法院要扣押陆某仓库货物,却将货物转移、藏匿,甚至经法院书面通知仍拒不交出,明显符合对应要件。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