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房屋装修早已结束,却迟迟要不到装修款。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某装修公司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2015年10月18日,刘某夫妻因家具店铺装修需要,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刘某夫妻所有的某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在合同中,双方对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工期约定为35天,自2015年10月18日开工,不得延期。后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未能如期完工,双方因工期、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2016年之后,该装修公司未再向刘某夫妻催要过装修款。
庭审中,刘某夫妻辩称应付的装修款已经支付完毕,如果真的欠付,某装修公司应该及时起诉或索要欠条。而在实际施工中,某装修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装修义务,不仅工期延误,而且还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对家具展示及销售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及损失。刘某夫妻认为某装修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某装修公司自2016年之后未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无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即使按合同中约定的“尾款完工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或2016年3月10日后实际完工之日起算,也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郭洪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