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甲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因为我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但是,甲公司不同意我的申请。请问我并未享受供热服务,可以不支付上一期供热费吗?
读者:刘航
刘航读者:《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您主张因未享受供热服务而不支付上一期供热费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您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甲公司有权中止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