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11岁的儿子读小学六年级。一次因上学迟到被老师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在操场罚站。因不堪忍受下课后同学们的围观、嘲笑,我儿子一气之下捡起石头猛砸头部自伤。请问学校应担责吗?
读者:许琳琳
许琳琳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分别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你儿子年满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辨别及控制能力,对危险的发生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实施的极端行为无疑是造成伤害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你儿子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赔偿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