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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店给予消费优惠不能随意否决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07 09:28:55

编辑同志:肖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车时,公司送给其维修抵费券,称日后在其下设的修理店修车,可用券抵销费用,有效期二年。该券分客户联和存根联两部分,客户联盖有公司印章,存根联由公司保存。后肖女士修车时提出用券抵扣费用被拒,理由是公司没有对应的存根联。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何晓芬

何晓芬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肖女士所持客户联盖有公司印章,公司也有过承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对应的存根联,也不能因此否认肖女士所主张的事实,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颜梅生、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