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因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30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月14日,颍上人张某、李某是夫妻,两人因对王某夫妻与自己同时在某镇做格力电器广告宣传并选择同一天做店庆活动的行为十分不满,在电话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李某带人赶到王某电器店内,对在店内看店的王某的儿子实施殴打,李某则将王某店内的冰箱、洗衣机、空调、音响等物品推倒在地,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王某店里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130元,王某的儿子被打轻微伤。
次日晚上,张某、李某及儿子再次到王某电器店,并通过语言威胁王某不准与他同一天搞店庆活动。迫于压力,王某将原定的店庆活动向后推迟了一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30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