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一直拒绝退出,导致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入驻,使得小区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处在无人管理状态。其间李先生等7户业主家被盗。而由于监控一直被关闭且进出人员复杂,公安机关长时间未能破案。请问李先生等业主能否要求原物业公司赔偿?
读者:何希明
何希明读者:《民法典》第949条第二款、第1165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来信反映原物业公司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入驻,使得小区处在无人管理状态,给业主财产造成威胁,却故意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且李先生等业主家被盗乃至公安机关长时间未能破案,均与原物业公司的行为致使小区失控有关。因此李先生等业主可以要求原物业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