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分别在甲、乙两家公司兼职,三个月前,我下午驾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鉴于两家公司都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现两公司又互相推诿。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哪家公司应当担责?
读者:孙佳颖
孙佳颖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你是在驾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依法乙公司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