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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有应分割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22 10:02:37

编辑同志: 我丈夫婚前有一套个人房屋,结婚后,丈夫主动与我签订协议并约定双方共有该房,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我与丈夫离婚,但丈夫却不愿将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认为我没有出任何费用,不能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张凤琳

张凤琳读者:法律允许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与你丈夫结婚后,双方已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将丈夫个人所有的房屋改变为夫妻共有,意味个人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你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同时,婚后你丈夫主动与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该房,你对此愿意接受,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明显已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应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