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甲某超速驾车拐弯时,追尾撞上乙的小车,乙驶入人行道后将我撞成重伤。经交警认定甲某负全责。因甲无力赔偿,我要求乙予以赔偿,被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乙无责任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姚丽丽
姚丽丽读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即除非是受害人故意为之,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必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