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 雇员可选择第三人或雇主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02 09:36:45

编辑同志:我受雇于方某驾驶货车。半年前,因超载加之我车速过快,与郭某驾驶的卡车发生碰撞,造成我伤残。经交警认定,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负主要责任。事后郭某赔偿了我70%的损失,剩余30%的损失,我要求方某支付被拒绝,理由是事故责任在我,与他无关。请问方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陈安华

陈安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源于第三人的赔偿,能否再次选择雇主方某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方某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如方某有过错,则方某应承担一定损失,否则由你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