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胡某需要资金却又无法贷款,遂要求我向银行贷款50万元,再转借给他。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275%,胡某愿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利息,后我向银行贷款50万元转借给了胡某。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能履约,我提起诉讼,但法院没有判其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利息。请问法院判决成立吗?
读者:沈珍珍
沈珍珍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你与胡某的借款协议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