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个月前,一家公司开挖路面,修缮管道。因未设禁止和提醒标志,我下夜班骑车回家时,因没有路灯,不慎摔入开挖后的坑里受伤。后我找该公司索赔被拒。请问该公司应担责吗?
读者:邓美艳
邓美艳读者:根据《债权责任法》《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公司是从事地下挖掘活动,依法应进行提醒和设禁止标志,该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事项和义务,导致你受伤,应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