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孙女士醉酒横穿马路时,被驾车避认不及的邱先生撞倒致其当场身亡。经血液检测,孙女士酒精含量为217.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孙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先生负次要责任。孙女士家属提起赔偿诉讼后,法院判决孙女士自担70%的损失。请问法院判决合理吗?
读者:聂清远
聂清远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指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孙女士醉酒横穿马路,在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由江苏连云港市律师李德勇,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