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无权处分人擅抵房产 债权人不享优先受偿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12 09:47:55

编辑同志:一年前,我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我的房产作抵押,向黄某借款,房产虽未登记,但儿子将我的房产证交给了黄某。如今儿子无力还款,黄某以其有房产证在手为由,要求以我的房屋优先受偿。请问黄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段兰芳

段兰芳读者:《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也指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第113条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你儿子未经你同意,擅自用你的房产抵押,属于无权处分,且你既没有与黄某签订任何抵押合同和同意,事后亦没有予以追认,依法黄某不享有优先受偿。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