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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协议时间与实际时间不同 应当准予备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06 09:29:22

编辑同志:我公司一职工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约定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后因工作交接,该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至2019年1月31日。公司为其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1月31日。因当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备案,可在备案时,人社部门认为劳动协议终止期限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关系、社会保险费缴纳关系的实际终止时间不一致,不同意备案。请问人社部门的做法是否恰当?

读者:段小芳

段小芳读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规定未对何谓“备案”予以明确。对于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的终止、解除的备案,主要是就业统计的需要,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的职权,因此即便人社局认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恰当,也不应干涉,但可以提醒用人单位。就来信所述,用人单位的处置并无不当,人社部门不备案,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