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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之浅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02 15:47:51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注重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创新调解1.2.3.4工作方法,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近几年来,我县每年调解案例均在2500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

一、围绕“矛盾不上交”这个主题。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深入人民群众,将调解工作与群众利益相结合,急群众之所急。遇到问题不拖拉,不推卸,充分利用职能解决问题。学习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将矛盾纠纷就地解决,不拖拉搁置,真正做到工作实际化、速度化、群众化、透明化。在每一次的矛盾纠纷中,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激化,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打好“法律”“感情”两张牌。法断是非,情润人心,人民调解事实依据以法为主,工作方法辅之以情,这是调解成功的两大法宝。

1、打好法律牌,调解的基础在法律依据,在调解中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的依据顺序来调解。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要改变人们“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思想转变,引导社会成员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用公序良俗的力量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善治。

一是结合《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的学习;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使调解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质,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二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要注意不能调解的案件不调解。如:刑事犯罪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纠纷、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纠纷范围的民事纠纷。

四是调解过程中遇到几个法律文件规定不一致时要遵循高层法律优于底层法律、新法律文件优于旧法律文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打好感情牌。调解是与人打交道,调解工作要想做得好,“打好感情牌”少不了,人民调解员要做到进百家门,解百家难,暖百家情。无论什么矛盾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虽然彼此互不相识,却是“近邻”。调解所做的工作,正是跟当事人打感情牌,用老百姓最重视的情感让矛盾双方握手言和。

一是重点人员说教法。当事人作为“当局者”,有时候防范心理很强,不愿听从调解员的劝说。人民调解员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调动多方主体参与调解,适时适度邀请与当事人关系亲近的亲属、熟悉的村干部参加,多方协力调解,消弭矛盾纠纷。 二是成本结果比较法对照法。利用已经审结的相同类型案件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合理预期,使得当事人对自己所涉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有较直观的预测,引导当事人将庭审可能做出的判决结果与诉前调解达到的效果进行比较。将诉讼的程序、规则、成本等各方面都对其释明,并宣传诉前调解经济、高效、便民的优势,结合镇情、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引导其在诉前调解和诉讼之间进行综合权衡参照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制度,促使其自愿接受诉前调解。 三是特定环境说服法。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规律,调解过程中,对于一些难啃的“硬骨头”,调解员深入“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容易接受的环境中调解,找到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真正矛盾根源所在,抓住解决纠纷的“牛鼻子”,围绕矛盾根源,对症下药,力求实现“个案定制”,促使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四是反复处理调解法。对于矛盾较大或者积怨较深的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一次调解肯定不会成功,如果调解员坚持调解,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可采取暂时搁置,冷静处理,等矛盾不再尖锐再行调解,这样间断的两次调解比案件开始连续调解两次的效果更佳,收到“1+1>2”的效应。

五设身处地引导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之间穿梭斡旋,分别做其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提倡互谅互让。同时做到耐心倾听,辩法析理,使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标准认真衡量自身行为,在调解员引导下,当事人双方互换位置,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从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及时消除双方隔阂,促使矛盾解决,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三、运用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三个特性。

1、确保调解严肃性。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规范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调委会“六统一”等,使当事人在申请时就能感受到调解工作的严肃性,防止调解工作重复进行。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到受理程序和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程序合法合规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对协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行政调解目的。

2、运用调解灵活性。调解作为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其调解方法多样,上至国家法律法规、下至村规乡俗,都可以作为调解的一种手段来运用。对简单的、不宜公开的纠纷,可以召集当事人直接调解;对难度大、受人操控的纠纷可以先借助亲属、朋友、邻里力量,解决思想认识或取得信任去调解,走间接调解的方式;具有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可以走不公开调解方式;对于一些公众事务的调解可以采取领导、群众旁听的公开调解方式;对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解。

3、做好调解预判性。一是在时间节点做好易发调解的预判,如:清明冬至坟山纠纷多;年终春节赡养、债务纠纷多;夏季农忙季节争水、争地、争农机具纠纷多;节假日邻里、家庭婚姻纠纷多。二是易引起矛盾激化的调解预判,如:山林水利、边界区划、宅房基地、婚姻家庭等易形成聚众械斗;第三者婚姻纠纷易引起情杀;赡养和家庭纠纷易引起老人、妇女的自杀轻生。针对以上的纠纷预测,要做好调解预案准备工作,防止各类纠纷激化。

四、破解调解四大难点。

1、解决好领导和群众法治认识不足的难点。一是建立健全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调解工作体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负有调解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针对不同的调解案件,各部门、各单位相互联动,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形成三位一体大调解局面,即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主体分工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新时期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三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解决纠纷争议。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了解调解的程序、效力等,让他们在第一时间选择调解方式来处理矛盾纠纷。

2、解决好调解员人少的难点。一是在省厅的要求下,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的原则,按要求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到位,采取公开招聘、组织推荐等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配齐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建立好调解专家库,2018年在全县范围内,在政府各个部门选任了35名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对本职业务精专人员和法律人士且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进入调解专家库,一方面发挥专业人员调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调解人员不足的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诉调、警民联调、访调对接等运行机制,增强了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合力,节约调解的社会成本。

3、解决好调解经费不足的难点。按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文件要求,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保障,专职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和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暂行办法》,对人民调解员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调解案卷质量,对调解案件给予3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极大的提高了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4、解决好调解专业性不强的难点。首先加大选任专业性调解人员的力度已迫在眉睫;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其次要对调解员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建立初任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等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再次完善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建立备案登记、等级评定、持证上岗、退出解聘制度,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机制。

(和县司法局 查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