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10月14日,记者获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寿县公安局大顺派出所原所长赵强受贿、贪污案。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15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20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底,赵强时任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炎刘中队中队长。其在办理张某赌博案时,向参赌人员赵某索要10000元。之后,赵强退还赵某3000元,余款7000元占为己有。同一时期,在办理徐某赌博案时,赵强向参赌人员张某索要30000元,之后又退给张某8000元,余款22000元占为己有。2013年初,赵强以为炎刘中队购买电脑的名义,向张某索要14000元。2014年,赵强在办理陈某诈骗案时,让陈某儿子将陈某的诈骗所得1280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赵强将其中40000元退给被害人李某,让其打了49000元的收条。在退还陈某某剩余款项时,赵强以收条为据,少退还9000元,并占为己有。2015年,赵强也多次通过类似手段占有相应款项。
2013年,被告人赵强在办理陈某赌博案过程中,退还陈某多交的涉案款时,少退还20000元,并占为己有。2014年,被告人赵强在办理钟某诈骗案时,收钟某某退交的涉案款30000元。赵强安排奚某写了一张30000元的虚假收条放入卷宗。然后,赵强将该30000元占为己有。2014年下半年,在朱某诈骗案侦办期间,赵强冒领涉案款53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强家人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已退缴涉案受贿、贪污款12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在担任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炎刘中队中队长、大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91000元,数额较大。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涉案财物103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并及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严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