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以海342623197109220314、张爱英34262319700819070X:原告陈正晧与被告汪以海、张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汪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正晧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23.57万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正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以海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东顺:本院受理原告吕海波诉徐东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第6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东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吕海波房屋押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吕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吕海波负担40元,被告徐东顺负担2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莹(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111183047)、李翎(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710163021):本院受理原告李琼琼与被告李焱森、被告李莹、被告李翎继承纠纷一案,李琼琼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确认位于合肥市金寨路师东601室(合肥市房产权中字第031158号)房产中的三分之二份额归李琼琼所有并依法分割;2、李焱森向李琼琼支付因出租金寨路师东601室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86666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租金2000元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为13万元,13万元/3*2=86666元,此后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房屋依法分割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李焱森、李莹、李翎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宝柱、蒋继俊、蒋子涵、孙乾、孙文成、张庆宏、席庆萍、周泽阳、费业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 0103民初8578号、(2020) 皖0103民初8577号、(2020)皖 0103民初8576号、(2020)皖 0103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代兵:本院受理原告殷沛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永和:本院受理李明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虹、张健、刘明: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城留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虹、张健、刘明:合肥市城留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的(2020)皖01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起上诉,现在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明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5178号原告方申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超、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分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367号原告张仁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谢国成、韦进、李贵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谢国成、韦进、李贵梅迫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709467.44元及利息(以370946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谢国成、韦进、李贵梅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就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20%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20元,减半收取38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3960元,由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299元,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谢国成、韦进、李贵梅承担206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忠美、王洪芹: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福友布行诉被告李忠美、王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李忠美、王洪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区福友布行货款76600元及利息(以76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区福友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 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95元,由被告李忠美、王洪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被告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家具预付款64000元;二、被告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75元,由被告安徽圣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子月与被告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夏子月与被告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17日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合约》;二、被告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夏子月课程培训费177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守付: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守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守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07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郭守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业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业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业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39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白业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旭东:本院已受理原告毛锦、杨洁、甄朝华、戴声瑾、刘苏靓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旭东合同纠纷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553号、(2020)皖0102民初1556号、(2020)皖 0102民初1560号、(2020)皖0102民初1561号、(2020)皖01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缪泽兵、缪则平、王易、汪涛、缪维勇: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饰美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缪泽兵、缪则平、王易、汪涛、缪维勇系被执行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饰美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院依法追加缪泽兵、缪则平、王易、汪涛、缪维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松: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6117号原告刘成保诉被告陈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俊松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冬启:本院受理原告江蛟诉被告袁冬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29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原告江蛟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贰万元人民币,其6月1日至今利息、其他费用贰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东至金谷农林渔生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至金谷农林渔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东至金谷农林渔生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4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亭亭:本院受理原告孙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亭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健货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总额44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杨亭亭负担400元,原告孙建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晓虎:本院受理原告顾华东诉被告杜晓虎、田守龙、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顾华东就(2020)皖0102民初1800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友生、黄香金: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周友生、黄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4850号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拍卖被执行人周友生、黄香金所有的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44幢602室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良洲、李然: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赵雨友与被申请人夏传琴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再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蒂梵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蒂梵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订货单》两份;2、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6860000元及6860000元为本金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5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学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建与被告高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高学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建货款30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4元,由被告高学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佰汇电缆销售部与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佰汇电缆销售部货款2631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佰汇电缆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292元,合计1332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敬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敬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敬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0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8元,由被告袁敬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才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都芳漆居然之家营业部诉被告余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曹后军木门经营部诉被告程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波、胡前润、刘孝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可龙、张东亮、刘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广振、李亚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徐卫卫与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02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叶欣与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02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公告
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王亮与合肥易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022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公告
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于洋与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01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遗失声明
皖A87062车主罗朝红与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正业运营部《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不慎遗失,合同编号3401001747,声明作废。
安徽彭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店,地址:亳州市涡阳县青年路,《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证号:皖CA5588032,现声明作废。
安徽彭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店,地址:亳州市涡阳县胜利路,《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证号:皖CA5588030,现声明作废。
安徽彭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环路店,地址:涡阳县城关镇西环路,《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证号:皖CA5588144,现声明作废。
安徽彭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站东路店,地址:涡阳县城东镇站东路,《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证号:皖CA5588073,现声明作废。
安徽彭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星街店,地址:涡阳县城关镇红星街,《营业执照》(正本)遗失,证号:91341621MA2MQ8AT5D(1-1),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