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9月15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因双方矛盾较大且对事故责任存在质疑,为查明案件事实,道交庭通知处理该事故的交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法院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双方的责任确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2020年2月25日,朱某在本市马建大院附近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其右桡骨远端骨折。122事故处理大队的交警谢某现场处理了该事故,并作出朱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之后,朱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向花山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道交庭受理此案后,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刘某对事故责任认定和交警执法程序持有异议,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为查明事故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案件得以公正审理,承办法官决定通知交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法院通知后,积极予以回应,安排执法交警谢某如期出庭作证。上午10时30分,执法交警谢某准时出庭,就处理涉案事故的过程、作出本次事故认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当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和审判法院的质询,对被告刘某对事故处理的质疑做了详细解答。
(通讯员 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