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郑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变更车道与一辆面包车驾驶人发生冲突,遭到对方驾驶人竖中指侮辱后故意别车,致使另外两车相撞。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
现年42岁的郑某系马鞍山市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2019年9月17日下午5时许,郑某途经雨山区红旗路一学校门口时,因变道与一辆面包车的驾驶员董某发生冲突。过程中,董某向郑某竖了一个中指,随后超车而去。
可是“冤家路窄”。不久,两车又在另一个路口再次相遇。郑某占据右转向车道,停在董某驾驶的面包车旁,两人便开始争吵谩骂起来。
通过该路口后,董某驾驶面包车在郑某的车辆前以点刹车方式连续别车。随后,郑某故意向左打方向撞向面包车,董某驾车避让不及,致使董某的面包车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后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相撞造成两车共计财产损失6948元。
案发后,董某报警,郑某也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到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了其整个违法驾驶的经过,愿意赔偿董某的车辆及被撞出租车的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上路要文明礼让,在遇到堵车、赶时间或者他人违规驾驶时,应保持冷静与理性,避免开斗气车,切莫让“路怒”毁了自己。
(通讯员 刘明培 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