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案件:11岁少年骑电动车超车时与他人三轮车相撞,致其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因赔偿问题,少年诉至法院,三轮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吗?
2019年10月一天上午,少年大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一女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交警认定:对方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未满16周岁的大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能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大建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各种费用约4000元。经安徽信和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受伤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花去鉴定费600元。因赔偿问题谈不拢,大建将对方诉到法院。
庭审中,对方表示,大建诉请的各项损失标准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建是在超车时撞上自己的,自己也是在确认大建无异常情况下才离开现场;并已经私下赔偿了2000元,请法院综合考虑。庭审中,大建放弃对误工期费用的主张。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原、被告双方所驾车辆均未认定为机动车,因此本案系普通侵权纠纷,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条例;大建在交通事故中为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民事一审判决:对方应赔偿大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149(总损失×60%-2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
庭审中,被告方虽辩解是在确认大建无异常情况下才离开现场,但无人证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其说法也与大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之事实不符,因此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她逃逸不为错。法院根据事实判她承担60%相关费用,也合情合理合法。需要提醒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在原地报警等候处理,逃逸只会导致法律后果的严重。
(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