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鲁某是某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成立以后,对鲁某的租房行为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现在出租方要求鲁某支付拖欠的房租。鲁某称不是他个人租房,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请问出租人是向鲁某还是向公司主张权利?
读者:王弗
王弗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成立后的公司确认的,债权人可选择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就不可变更。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