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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受伤查乙肝 法院判决费自担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8-10 09:25:03

五河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受轻微伤的原告过度医疗,提供医药费用中竟包含乙肝、丙肝、梅毒、癌胚测定等费用,但这部分费用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由原告自己承担。

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某镇菜市场里程某侠的丈夫因卖鸡与竞争对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程某侠也与对方的妻子相互厮打,后双方又各自加入原先的殴打行列,在互殴中程某侠受了轻微伤。参与打架的人员都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后因医药费赔偿之事始终谈不妥,程某侠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

程某侠表示,自己住院治疗60天,对方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约3.9万元。对方当庭表示:程某侠仅轻微伤,住院治疗60天不真实,只愿意承担30天住院治疗费用;且程某侠涉及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等费用与受伤的事实不符,主张不合理,应去除。对方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及视频证据,证明程某侠在所谓的“住院期间”,实为在家劳动、做生意。

经审理,法院认为,程某侠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受到赔偿。但其不理智的行为,对此次纠纷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住院治疗期间,程某侠自行回家从事劳动和经营,且有视频资料予以证实,结合伤情,酌定误工天数为30日。乙肝等五项检查费与伤情无关,不予支持。程某侠的医疗费、误工费、伙补、护理费等合计约2.28万元,对方承担60%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程某侠获赔13693.9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公民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诉求要合情、合理、合法。狮子大开口,过度医疗,可能最终受损的还是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没有证据,或不合理的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