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条是债权凭证,通常而言,谁持有借条谁就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然而有时债权人虽然握有借据,其请求却仍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借条在手,又缘何败诉呢?本期的几个案例或许能给您些启发。
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2015年7月,赵某向朋友李某借款6000元,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前。但直到今年5月李某才向赵某催要借款,不料被拒。在多次追偿无果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李某无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赵某与李某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30日前,自该日起,赵某仍未还款,李某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所以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016年7月31日之后的3年内(即2019年7月31日之前)。李某直到今年5月才向赵某催要借款,显然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丧失胜诉权,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例:周某与弟弟等人搞“六合彩”,周某弟弟叫上邱某一起坐庄,后周某兄弟称有人中了码,要赔付11.8万元,按约定邱某要出一半的钱。于是邱某当时就给了周某弟弟4000元现金,剩下55000元写了一张借条。一段时间后周某兄弟向邱某催收此款,被拒,邱某还进行了通话录音。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偿付55000元及其利息。诉讼中,邱某表示这钱是赌博费用,并向法院提交了与周某的通话录音,同时申请法院对该录音鉴定,但周某不同意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款是赌博借款,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驳回了周某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
评析:《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六合彩”属于赌博范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是我国严禁并予以严厉打击的行为。周某借给邱某的该款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未经通知债权转让无效
案例:邓某在李某处赊购电脑一台,欠下货款4999元,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邓某未付货款,但提出自己对张某有5200元的债权,已到期,张某一直未归还,可用张某的该欠账作抵付。李某便与邓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邓某亦将张某出具的借条交给了李某。不料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200元时,张某以未欠李某款为由拒绝支付。经法庭审理查明,起诉前,邓某、李某均未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过张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邓某将自己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两人间的行为依法成立且生效,但因邓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张某没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在接受邓某的债权转让后,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而使其未能胜诉。上述案例启示:纵然持有借条,也非诉讼就一定胜券在握。
(李金龙 作者单位:江苏连云港包庄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