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到了,不少家长都想着趁孩子们放假时间,带着孩子出去旅行,而高铁、普铁等铁路旅客列车以其安全、快速、便捷的优势,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那么,乘车出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乘车受伤 运输企业担责
案例:农民工秦某购票乘坐列车返城途中,火车到站刹车,秦某在车厢连接处不慎摔倒,造成腿部、脚部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愈出院后,秦某与铁路局协商赔偿未果,将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自己医疗费等费用6.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局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判决向秦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8万元。
评析: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合同法》第302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依法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免责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因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打架受伤 责任人各担其责
案例:刘某乘坐列车途中就餐,不慎将泡面汁洒到邻座徐某身上,引发双方争吵进而互相厮打。列车员发现后立即通知乘警和列车长到场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列车到站后,乘务人员将伤者刘某送医。经检查,刘某两颗牙齿松动,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伤愈后,刘某以承运人未能保护旅客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徐某侵害受伤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赔偿其8400元,驳回其对铁路局的诉请。
评析:刘某虽然与铁路企业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打架事件发生后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及时处置、积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在列车上所受侵害,是其与他人发生冲突所致,是当事人双方自身行为造成,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实成立,但其本身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相应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候车室跌倒 未尽职管理者须赔
案例:10岁的月月跟随母亲陈女士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因当天下雨,候车室内屋顶漏水导致地面积水湿滑,月月在候车玩耍时摔伤,构成九级伤残。陈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将涉事某铁路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铁路公司赔偿月月各项损失8.85万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对候车室内地面积水未予及时清除或设置警示标识,致使月月摔伤,存在过错,月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职责,自身亦存在过错,相应地减轻了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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