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魏某某驾驶三轮车将房某某撞伤,致房某某一级伤残呈持续植物人状态。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被害人家人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时,该院第六检察部发现该救助线索主动予以救助。

经调查发现,原案民事部分经法院判决,由魏某某支付180多万元的赔偿款,但魏某某无赔偿意愿及能力,实际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房某某也于今年4月份去世,尚有一未成年人子女在校读书,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着解急救困、彰显司法温度的原则,亳州市检察院决定给予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司法救助金82000元。
在检察机关提出救助意见后,参与此次听证的市政协委员、亳州市青少年关爱协会会长康红同志热泪盈眶,对被害人家庭遭遇的不幸非常同情,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魏某某表示极度愤慨,她说虽然被救助对象是山东人,但作为一名关爱青少年协会的负责人,切实肩负起社会责任,体现青少年关爱协会对未成年人的大爱精神,当即承诺解决被救助对象未成年子女的读书、生活费用直至大学毕业。其他听证员对检察机关主动救助表示赞赏,并从社会帮扶、未成年人关爱与心理疏导等方面给予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评议后,他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公益组织社会救济的衔接,延伸了执法办案和救助的触角,让爱心传递了下去,彰显了司法温度和社会温情。
“真的特别感恩!之前承办检察官来俺山东老家登门瞧看我们时,连一杯水都没顾得上喝,今天又给了我们救助金,心里很感激……以后我会把孩子教育培养好,让他回报社会,谢谢你们检察院”在亲历公开听证后,申请人李某某一度哽噎地说。(孙乐增 安徽法制报 法治安徽网记者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