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魏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2018年12月,家住界首市的韩某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工具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和宣城人郭某然微信联系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郭某然又以480元的价格,将该隼出售给广东中山市人魏某,并将魏某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快递送达。
2019年1月,韩某在自家阳台上又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在与郭某然微信联系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送达。后郭某然在准备通过微信将该隼出售给浙江鹰友“安安”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郭某然家中搜查并扣押国家级保护动物和尚鹦鹉10只(均有脚环、DNA性别鉴定卡)。经查实,郭某然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从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这10只和尚鹦鹉时,曾再三询问齐某和尚鹦鹉是否经审批的正规养殖场出来的,并向齐某索要审批手续证明,说明郭某然知道和尚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隼属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上述和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2017版)附录Ⅱ。
去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郭某然处扣押的红隼1只放飞。几天后又将扣押的10只和尚鹦鹉送至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饲养。去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某上缴的1只红隼,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郭某然、魏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案的2只红隼均已放飞,10只和尚鹦鹉已妥善处理,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毁,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
疫情发生以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的刑事犯罪,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司法保障。
(李雯)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