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马鞍山业主和开发商公共用房权属之诉一审判决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6-02 09:13:16

法治安徽网讯 马鞍山一小区公共用房长期被开发商占用,小区居民找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归还公共用房并履行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开发商不服,一纸诉状将该市城管局及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原先该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依法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马鞍山菊花园小区位于该市花山路与菊园路交叉口,由马鞍山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于2003年5月开工,2005年竣工,总建筑面积44230平方米,合同造价为7000万元。

2018年,该小区居民联名向马鞍山市信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反映,该小区于2005年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擅自将规划批准的底层自行车车库对外违规销售,并长期占用物业管理用房。2018年5月,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案件移交后,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确认:马鞍山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花山区菊花园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划要求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等共建配套设施,并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权。2019年3月20日,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对马鞍山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是这笔罚款迟迟没有缴纳。2019年11月20日,该公司一纸诉状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马鞍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马鞍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前的处罚决定,以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我们对这件事不回避,但我们确实也很冤枉。”5月18日,马鞍山市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姓高的负责人说,当时承建菊花园小区的冯桥公司原是集体企业,2003年改制为原职工持股的民营企业,2013年转让给现任股东,转让时菊花园配电房多余部分原股东作价100万元给现任股东。该小区2005年整体竣工交付使用时,小区各项规划指标及配套公建设施都按照当时的标准实施。从2005年整体竣工交付使用开始,建设方就按照1998年9月1日执行的《马鞍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物业公司提供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根据移交清单显示当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623.5平米已经远远超过规定;该公司实际移交物业经营性用房72平米,是无偿移交的,并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按建造成本价购买。

高姓负责人认为,该小区2005年整体竣工交付使用,从报规至今已近20年;而《物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而后又于2007年10月1日、2016年3月1日、2018年4月4日修改。拿现在的法律条文管20年前的事情,显然有失妥当。因此,尽管一审败诉,他们还是准备向中院上诉。

一审判决书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其实,被占用的公共用房早就应该归还给小区业主了。”2020年5月15日,菊花园小区居民代表毛有宏说,有关要求归还被占用公共用房的这条维权之路,他们走得极其曲折和漫长,这中间他们经历过各种阻力,好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马鞍山市政府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这次一审判决结果,更加让他们看到了老百姓依法维权的光明和希望,他和所有的小区居民相信,被开发商占用的公共用房迟早会回到业主手中。

(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