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讯 供电公司委托电力分公司维护电路,为排除电路障碍,电力公司员工安排村民锯树,结果一村民不慎被倒下的树枝砸伤致残。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全椒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44687元。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全椒县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将其所有的全椒县六镇镇东王村高塘组线路维护、收费等工作,委托给滁州郊源阳光电力全椒分公司(下称电力分公司)。周某系该电力公司员工,因村民徐某家的树影响线路的安全,遂安排村民杨某夫妇、王某、张某等5人至徐某家锯树。王某在树上锯树,杨某在树下用绳子拉树时不慎被倒下的树枝砸伤胸部。杨某住院18天,用去医药费6173.77元。出院后委托安徽省金盾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意见为杨某伤残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三期鉴定”为误工期150日,护理、营养费均为60日。后就赔偿事宜,与电力分公司协商无果,杨某将供电公司、电力分公司、周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应周某要求为维护电路锯树,排除电线障碍,其从事的劳动是为供电公司线路安全,受益方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将农电事务委托电力分公司,周某系该电力分公司员工,其安排杨某等人锯树是职务行为。故杨某受伤的赔偿责任,依法由供电公司承担。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锯树清理树枝时应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应自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判定,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杨某损失的80%责任,杨某自担20%责任。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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