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民石大伯乘坐某客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外出办事。途中,中巴车操作失误不慎翻入路边沟内,石大伯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客运公司负全责。
受伤后,石大伯住院治疗60天,客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当年6月和10月,石大伯因“外伤后应急障碍”症状,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其间共花去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3万余元,客运公司全额支付了这两次的费用。今年初,石大伯身体再次出现症状反应并住院治疗。后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因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石大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9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石大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2万元。
评析: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责任人赔偿责任标准、如何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标准应如何把握,是该类纠纷普遍存在且经常发生的现实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在本起纠纷中,客运公司的赔偿应达到石大伯的身体得到完全康复。石大伯的后续治疗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说明他的身体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康复,且其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运公司应当依法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后续治疗需要通过科学、综合评考。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转嫁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对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结合本案,石大伯虽然经过三次治疗,但从伤情鉴定结论看,其身体仍然存在反应性癫痫等症状,需口服药物方能控制,因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客运公司承担。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主要与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更注重对受害人精神上的安抚。本起纠纷中,因客运公司的错误,导致石大伯受伤,客运公司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石大伯及家人的心灵创伤,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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