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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一种“限制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05-19 15:26:17

日常生活当中,邻里之间因供排水、噪音、采光等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实际上,相邻权也是一种“限制权”,虽然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顾及邻里,甚至为此作出让步或牺牲,并非“我的地盘我做主”。本期的几个案例或许能够帮助你正确认识相邻权。

排水受阻 障碍设施应拆除

案例:王老汉与周某毗邻而居,今年春节后,周某擅自截断并占用两家共用排水沟搭建厨房一间。结果每逢下雨天,王家的房屋就被水流倒灌。经多次交涉未果,王老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至正常使用。法院受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如期将妨碍排水的建筑物拆除。

评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房搭棚 不得妨碍邻居采光

石某家的房子是一所低矮的老院落,只有房屋西面才能采光。去年底,邻居赵家经批准,在石家房屋西南面建造一栋三层房屋,由于相隔距离太近,房屋建至第二层,石家的光线就被遮挡,大白天也得开灯照明。石某虽再三要求赵家停建,可赵家认为自己经过合法审批,手续齐全,别人无权干涉。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打起官司。

评析:《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通风、采光、日照权是指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不受相邻他方建筑或其他设施影响的权利。尽管赵家的建房审批手续齐全,但这不应成为其侵犯邻居采光权的免责事由,因此石某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安装监控 切莫窥探邻居隐私

小张、小李夫妇俩新婚不久,是王家的隔壁邻居。因以前家中曾经被盗,王家便在自家屋檐下方的几个不同方向安装了几个摄像头。虽经多次方位调试,仍难免将邻家的部分活动纳入监视范围。对此张家小两口认为王家的监控摄像头安装不当,侵犯了其相邻隐私权,要求王家拆除。而王家却以监视探头装在自己家中,为了保护财产安全为由拒绝。交涉无果,张家诉至法院。法院经过现场勘查和开庭审理,判决王家拆除靠近张家房屋的两个摄像头。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该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王家的行为侵犯了张家家人的活动等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违规排污 侵扰邻居要担责

杨某和滕某是隔壁邻居,两家居住10多年相安无事。社区规划后,滕某利用房屋临街的优势,把住房改造后开了一家大众餐馆。餐馆开张不久,生意很快红火起来,但因为厨房抽油烟机的排风口正对着杨家天井,做菜时排放的油烟、噪音搅得杨家人日夜不得安宁。杨某为此烦恼不已。

评析:《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滕家厨房排放的油烟、噪音等污染物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侵害了邻居一家的合法权益。对此。杨某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