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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1-12 14:02:54

定远讯 王某芝、王某琴、王某军与王某明是同胞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母亲程某兰、哥哥王某文生前与王某明一起生活,为一个户籍家庭。1998年2月1日,王某文作为承包人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3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王某文去世,属于他的那份承包地由王某芝、王某琴、王某军与王某明协议分割耕种。2010年,兄弟姐妹的母亲程某兰去世。2015年6月,因公共水利设施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王家的部分承包土地,所得土地补偿款由王某明领取。王某芝、王某琴、王某军要求与王某明一起继承母亲的那份土地补偿款19.76万元。王某明不同意,3人将王某明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王某明与母亲程某兰、哥哥王某文为一个家庭,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的承包地为家庭成员3人的承包地,其他两人虽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应由王某明继续承包经营,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本案争议的征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其补偿款不发生继承。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芝、王某琴、王某军的诉求。

法官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地补偿款发生在其兄弟姐妹的母亲程某兰死亡后,依法不属于死亡时个人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马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