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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权益受损 承运人如何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10-15 09:45:55

遭遇抢劫 承运人担责

案例:魏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客车返乡。途中,两名窃贼在盗窃魏某财物时被发现发生厮打。两窃贼用刀将魏某刺伤后逼停客车逃逸。后魏某花去医药费等费用近万元。在就医疗赔偿等费用与李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魏某将李某所在的客运公司及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750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该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发生急病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如果出现不法侵害,承运人还应当负有两项义务,一是事先的防止义务;二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本案中,魏某在车内遭遇抢劫受伤,客运公司和李某无证据证明魏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积极有效的救助义务,故依法对魏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无辜受伤 车主赔偿

案例:房某乘周某驾驶的中巴车从外地回家。途中,中巴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房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房某等乘客无事故责任。房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等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赔偿房某各项损失2.63万元。

评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免责的两种情形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本案中,房某购票乘坐周某的中巴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房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避险跳车 乘客无错

案例:徐某乘坐长途客车回老家,行驶途中,因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事后查明,浓烟是发动机故障导致高温引起的),徐某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从后车窗跳出,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伤愈后,徐某要求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万元。客运公司和驾驶员以徐某跳车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判决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连带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合计20.6万元。

评析:本案中,行驶的客车内突然冒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乘客的跳车逃生行为是合理的、恰当的。徐某从离自己最近的车窗跳出,虽然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其生命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本案中,徐某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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