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去KTV唱歌已经成为人们热衷的娱乐方式之一。放暑假了,不少家长在到KTV唱歌时,有时会带上未成年的孩子一起“嗨”,可有些家长唱到忘情处却又顾不上身边的孩子。定远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虽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各自责任比例的分担仍然值得思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依旧不容忽视。
2018年9月23日晚11时许,邵某带着自己6岁的儿子去KTV唱歌,孩子在沙发上玩耍的过程中,不慎被包间墙面上的装饰条划伤,造成右手三根手指血管损伤、肌腱损伤、神经损伤等,当晚孩子被送往合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经鉴定,孩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治疗终结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派出所调解未果,邵某以儿子监护人身份,将该家KTV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邵某认为,KTV作为公共娱乐场所,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管理上存在疏忽,且每个包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装潢瑕疵及安全隐患,要求KTV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54万余元;KTV辩称,孩子受伤是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的,KTV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每个包间外均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告示。
承办法官初次组织调解时,双方意见争议较大,邵某坚持要求KTV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KTV却坚称自己最多只应承担20%的责任。后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与邵某沟通时强调了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预见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风险,更不能放任孩子玩乐至深夜;在与KTV沟通时指出,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包间内的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法院按照6:4的责任分担方式,KTV赔偿邵某各项损失合计4.5万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的邵某在娱乐消费中带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一同前往,本无可非议,但应当对其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但邵某未尽到监护人责任,应对其孩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KTV的经营者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当邵某带着孩子进入其经营场所时,作为KTV的经营者理应依法加以阻止,但KTV的经营者未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包间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孩子的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张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