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3个月前,我丈夫驾车去幼儿园接女儿,因没能找到停车位,就将车靠路边停下,该路段有禁停标志。在我丈夫开车门时,李某驾驶电动车同向而来,剐蹭到车门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刑罚并附带民事赔偿李某近亲属损失。请问我丈夫怎么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读者:卢雪佳
卢雪佳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你丈夫明知事发地有禁停标志、标线,依然随意停车,推开车门时也未注意其它车辆行驶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造成此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故法院依法判决你丈夫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