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公司接了个大订单后,招聘了十多名员工,与他们签订了为期4个月的固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就不再续签。请问像这样短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郭成华
郭成华读者: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无论劳动合同的种类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只要因自身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