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7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被告人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涉嫌非法采矿罪受审,同时,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克理、王克新兄弟二人共同出资26万元购买一艘12寸(泵尺寸)旧的清淤船,2017年4月二人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18寸(泵尺寸)采砂船。二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丁士超、王新成等人操作采砂泵船,并采取向曾任潘集区河道局水政股股长的陈明(另案处理)行贿的方式,通过陈明通风报信来逃避查处。被告人王克理负责收取卖砂款及对外联系,被告人王克新在采砂船上负责联系买家、指挥采砂,被告人丁士超、王新成负责操作采砂船采砂及望风,并领取高额工资。2016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克新、王克理等人多次非法采砂共12960吨,并全部出售给陈明,总计得款45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王克理、王克新、王新成和丁士超非法采砂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4人刑事责任。
另据指控,2017年11月,王克理购买一艘无证无照的废旧采砂船,欲在淮河流域淮南段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并聘用无船舶操作资质的人员吕某某、刘某、钮某某在该船上工作。2018年1月28日19时50分许,王克理电话安排钮某某、吕某某、刘某三人操作该砂船驶离八公山区河域停靠点,后该船行驶至八公山区钱湖码头附近,吕某某不慎落水溺亡。公诉机关认为,王克理作为事故船舶所有人,未按照有关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报废船舶进行改造,未按照船员管理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在船操作,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满足安全航行条件下进行航行,且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处置不当,发生一名船员落水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及淮河生态受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赔偿因非法采砂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45.2万元,判令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就非法采砂对淮河河道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或承担因非法采砂所产生的淮河生态修复费用383.86万元。
庭前,潘集区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为依法高效精准审理此案夯实了基础。当天,潘集区法院由3名员额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庭审。
本案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余占胜 王倩倩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