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人格权益遭受侵害而诉诸法律寻求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当事人无一例外均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依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哪些精神损害可获赔?
人格利益受损可获精神赔偿
张某与王某合伙开办了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在此后使用微信过程中,经常用张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微友聊天谈情。后李女士在家中连日接到数名“网友”要求与她“一夜情”的骚扰电话。经警方查证,这一切均为王某所为。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犯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精神损害怎么赔
丁某夫妇外出办事,将两周岁的儿子委托给邻居赵某照看。当日中午,正在准备午饭的赵某看到孩子出现憋气症状,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孩子终因果冻堵塞气管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夫妇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分析:丁某夫妇与赵某双方之间存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且双方没有约定责任承担问题,依法无偿的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丁某夫妇将幼童轻易委托他人照看,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赵某在照看孩子时存在疏忽的过错,故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应一并提出;在诉讼结束后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多少
高某、彭某等到外地旅游期间,拍摄了200多张纪念照片。返家后,高某将两个存储照片的U盘送到影楼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当高某第二天去影楼取相片时,却被告知两个U盘不慎丢失。为此,高某等找到影楼交涉赔偿未果,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影楼赔偿高某经济损失费252元,给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U盘在存储数据前仅具有物的特征,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但在使用后,U盘便被赋予了特定的内容,成为拍摄的人、景、物的物质载体。这一特定物品的丢失,无疑给当事人精神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可同时主张
王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至一路口左转弯时,将前方骑二轮摩托车顺行的孙某刮倒,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负责任。经治疗,孙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3.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分析: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二者能否同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里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即将其性质确定为财产损害。所以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