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年前,我与林某离婚,8岁的女儿随我生活,林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半年前林某失业,但每月能够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可林某却借口自己没有工作、收入来源少、生活难于维持等,拒绝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林某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读者:蔡晓燕
蔡晓燕读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必须无条件承担的法定义务。不管父母有无经济收入、经济收入如何、收入是否发生变化等,都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林某不得以失业为由,推卸自己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如果林某生活困难,可适当降低支付标准,但不得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