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借款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如何讨还款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28 15:49:41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大量存在,一些借款人为躲债或者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一去不返。但生活中也存在着债务到期,债务人急于还款而找不到债权人的现象。遇到这些情况后该怎么办?下面这些方法可助您一臂之力。

欠债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两种途径可讨债

案例:2016年6月,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然而在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即2017年3月初,郑某夫妻双双外出打工,至今没有任何信息,郑某父母也不知道儿子儿媳的下落,村里人也帮着多方打听联系,但始终没找到郑某夫妇的下落。沈某闻听十分着急,可又找不到郑某。沈某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呢?

分析: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款: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还款期满的第2天起计算。债权人只要在该期间内持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起诉,法院就会受理。法院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从而拿回借款。

二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沈某与郑某有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且郑某已下落不明满2年,因此,沈某可向法院提出宣告郑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届满,如果郑某没有出现,法院会判决宣告郑某失踪,并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沈某可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如果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沈某可申请法院强制财产代管人支付欠款。

欠债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可提前诉保证人还债

案例:刘某与生意人张某、李某夫妇私交甚好。2018年2月20日,张某夫妇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刘某借款15万元,出具的借据中写明借期为6个月,吴某自愿在借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借款刚两个多月,刘某便听说张某夫妇因生意亏损、欠款太多,在变卖全部家产后离家出走,已下落不明,着急之中,赶紧找担保人吴某讨要借款。吴某认为他所担保的债务尚未到期,要其还款于法无据,断然拒绝。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债权?

分析:《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借款人张某夫妇在借款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应当认定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刘某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吴某为张某、李某夫妇借款提供了担保,在找不到张某、李某夫妇的情况下,刘某依法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人张某、李某夫妇预期违约,因此虽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刘某有权提前要求保证人吴某偿还借款。

借款到期找不到债权人

可公证提存还款

案例:两年前,蒋某因购房向谢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时,蒋某急于还款,却找不到谢某,后经多方打听得知谢某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而且没有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考虑到无法按时还款,蒋某很着急,如谢某一直下落不明,自己岂不是要支付更多的逾期利息?

分析:借款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以及时还清欠款,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构。《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蒋某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借款本息打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内,由公证处按法定程序将该笔款项交付给谢某。自提存之日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蒋某也不用担心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了。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