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五河县一家物业公司起诉一名业主损毁小区大门的道闸,然而业主却不认可,认为道闸没坏。
2018年5月21日下午,在县城一小区南门处,物业公司经理以未交物业费为由,阻止业主王五伟的车辆进入小区。王五伟强行将大门道闸抬升,掀了两次没有掀起来。后王五伟与物业经理发生口角,殴打了对方。物业报警,王五伟因打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整。物业公司毁损的道闸维修花费为5650元。
由于多方调解没有效果,2019年2月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五伟赔偿。庭审中,物业公司交付多份证据,其中一份监控视频,证明王五伟抬升道闸导致损毁。没有提供证据的王五伟说,我掀过道闸之后,道闸依然可以使用。播放视频证据,可见在王五伟强行抬升道闸后,小区的道闸虽还能升降,但道闸降落的位置明显不在一条水平线上。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视频证据,王五伟对小区道闸的损毁是有过错的,但物业公司无权阻拦本小区居民进入小区。虽小区居民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但这不能成为阻拦其车辆进入小区的理由,故物业公司对小区道闸的损毁也有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物业公司、王五伟对小区道闸的损毁费用各负担50%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五伟应赔偿物业公司因小区道闸毁损产生的损失合计28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陶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